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
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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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
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
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确定工作计划,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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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要求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要求。
(二)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各职能部门、 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定期报告编制资料。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签发;
(六)公司临时报告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的,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后,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将临时报告文本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
告;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审议,则董事会秘书应在提交董事长
(或其指定人员)审查,经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批准并报告董事会后,直
接将临时报告文本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第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公司
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
料,在信息公开前,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责人
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财务总监进行财务数据审查(如有)。
(五)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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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程序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则披露。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
准则。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时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董
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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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
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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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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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并报告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控制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当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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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确定工作计划,按
照规定格式要求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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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文件编号:ICE-W-01-009 9 文件版本: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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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技术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公司内部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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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由各部门的公司主管领导、各控
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认定并签字确认。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天津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信息披露
暂缓和豁免的相关规定,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件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
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接收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文件编号:ICE-W-01-009 11 文件版本: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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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
第五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加强财务会计核算,保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准确、完整地披露
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章 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
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文件编号:ICE-W-01-009 12 文件版本: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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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
知晓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法律法规必须报告的情形外,
不得向他人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知会参与的中
介机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部重要的大型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
等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公开信息,应当限制传达范围,并对与
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泄漏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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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
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或者公
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
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给予惩处。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该
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
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文件编号:ICE-W-01-009 14 文件版本:20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