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
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或者本制度另有规定的,其职务自任期
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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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罢免、
更换解聘的,自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董事长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公司董事,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董
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
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补偿应符合公平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
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
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
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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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及新增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天津银龙预应
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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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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