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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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文件编号:ICE-W-01-007       共5页   第 1页         文件版本:25-1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
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
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时,程序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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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临时会议由本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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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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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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