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辰欣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 为,确保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 容,适用本制度。
第 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则 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 照本制
度经公司 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
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 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 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 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
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 核心技术信息 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 ,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 后可能严重损 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 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 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以下基 本义务:
(一)在上 述信息尚未被 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二)公司 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 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
程序,规 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十条 特定信息需要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 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至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 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
关信息是 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登记及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
及签字确 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 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 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 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 审核程序;
(五)其他 公司认为有必 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的,除应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 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
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 、豁免披露原 因已消除;
(二)有关 信息难以保密 ;
(三)有关 信息已经泄露 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 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
第 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东证
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 十五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
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信 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 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
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 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 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辰欣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附件 1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相关内幕知情人
□ 是 □ 是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 否 □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2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 存档编号: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知情人身份 所属部门、职务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途径 备注
注:
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其他;
附 件3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制度》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原因消 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 ,
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