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生物: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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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济效益和工作目标为出发
点,根据年度生产、经营和各自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际情况与劳动市场价位相匹配;
  (二)薪酬管理规范与组织结构相匹配;
  (三)薪酬增长机制与人员发展相匹配;
  (四)岗位级别设置与岗位职责与工作绩效相匹配;
  (五)绩效考核遵循公开性、客观性、时效性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即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
务的董事)只领取定额的董事职务津贴,不再领取其他薪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
审议确认通过后发放。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
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部
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
领取相应的报酬,不再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
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
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
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
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月薪结算日期从当月 1 日至当月最后一天,薪资一般以人民币发
放,发放时间按照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绩效奖金于次年春节前按照《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依据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
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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