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
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离
任公告,公告应当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
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离任事项对公
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
种因素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
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
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
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
行承诺。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
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