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内幕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内幕重大信息
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
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内幕重大信息向特定对
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
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
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
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
定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
幅度达到 10%以上时,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
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
关材料。
第二十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第二十条情形,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
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
助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
闻,发现相关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章节所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和按规定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
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在特殊情况下,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
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
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内幕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四十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会通知的内幕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
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
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九条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
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
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审计委员
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
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
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
档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
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
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执行总裁、高级副总
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
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按照规定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内
幕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内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
析。
第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和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书面意见。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同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文件报送的相关
规定;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具体办
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
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披露事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再依据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披露;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
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经
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
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
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
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
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
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七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获取内幕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
回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
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
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
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
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
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
务等。
第八十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执行。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