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微医学: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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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
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
总裁后,做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
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
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
告;
  (九)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可以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必须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并予以保证。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
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具体组织实施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
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
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遵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
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
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
按照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应报董事会审议修改。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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