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
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
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
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
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
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
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
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
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
目予以展示。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
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
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
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
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
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
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
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
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
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
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
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
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
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
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
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
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
研、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
一对一沟通、股东会、网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
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
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
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
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
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
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
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
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
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
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
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
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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