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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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
各子公司,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
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
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及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
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
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二)接受劳务;(三)出售产品、商品;(四)
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日常
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包括: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售;5.存贷款业务。
  (四)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的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报告。
  (六)重大事项:
               《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类发生变更;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
大变化)
   ;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环境信息事项:
产生较大影响;
重大行政处罚;
大投资行为;
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八)其它重大事项:
 (九)重大风险事项:
获清偿;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政、刑事处罚;
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
准的规定。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咨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
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
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提供信息的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
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
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
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
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
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
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
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
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
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
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
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
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
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
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
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
门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
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
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
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
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
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
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
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
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
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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