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
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和《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
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
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
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
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
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交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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