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宏盛华源铁
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宏
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
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
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
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
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
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
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
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
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更正,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
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先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
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的认定标准:
错事项;
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大诉讼、仲裁;
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因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或、实现盈
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披露业
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
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
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
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或期末净资产为
负值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上述情形;
(三)因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
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
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
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
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
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
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
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
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
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
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
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
人的意见,保障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追究责任者有不同意见
时,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并上报公司。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
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并出具书面
撤销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
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
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半年报、季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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