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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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HTG-FLHG-014-V1-2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
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称“本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
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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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HTG-FLHG-014-V1-2025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
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
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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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
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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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
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
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
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
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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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
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
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
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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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
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
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
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
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
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
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
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
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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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
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
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七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
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
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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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
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
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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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
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
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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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成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
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
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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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HTG-FLHG-014-V1-2025
     第 二 十 八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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