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
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
员会”
)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
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
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
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
名人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于会议召开
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
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每一事项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原 2023 年 11 月印发
的《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