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
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
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
以及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
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发生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者出现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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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
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员及需配合的部门、分子公司或其他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
阻挠、推诿或者干预调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年报信息重大差错情况,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
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信息披露指引、准则等,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未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者调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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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且不得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
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
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一种或者同时
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
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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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