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
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档案登记、报送和管理的工作,由证
券投资部具体实施。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证券投资部负责依法披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
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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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净
资产2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2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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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加强未公
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以保证未公开
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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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进行填写,并由其进行确认。
公司应将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做好涉及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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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流转和使用的管理,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所在部门或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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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向外部流转时,经前项负责人同意并提请董事会秘书或
其领导的证券投资部批准后方可向外流转;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
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投资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投资部
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
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证券投资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五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对其知
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
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
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本
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
深交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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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