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使用及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当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时,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的差额部分为超募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
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均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最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专户开户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三方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在签订三方协
议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一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一般性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
法规,践行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
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九条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募集资金的
管理规定,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
续;超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当重新提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节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应
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三节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
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
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超募资金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
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交所、《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
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
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在选择新项目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科学、审慎的态度,对新
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
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按照第十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
序。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
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监察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募集资金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
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
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
必要资料。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