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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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
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益
为目的,将公司持有的现金、实物、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
的股权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及对其增资
扩股,股权兼并收购等股权行为。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
资、期货(含商品和外汇)套保、对外担保等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范畴,
适用对应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
行为,并由证券投资部实行集中审批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同时遵守《公司章程》、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决策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以下合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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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实行分级决策审批,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均
无权作出决策或者审批决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笔投资或者同一项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单笔投资或者同一项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单笔投资或者同一项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2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前,向证券投资部提供拟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证券投资部进行分析、评估,并提
交对外投资决策机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对于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多、过程复杂的对外投资项目,经对外投
资决策机构同意,证券投资部可以组织公司内外部专家进行评估,由此发生的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目前业务规模与范围,
对外投资项目的行业、时间、预计投资收益等;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
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履行立
项审批程序;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组织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项
目进度进行沟通谈判、起草协议、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内部决策及
提交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审议等;
  (三)根据需提交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审议的层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项目完成后,协助办理出资手续、行政登记或者变更、投资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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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工作。对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对外投资项目,移交对应产业中心进行管
理,对于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证券投资部履行投后管理工作
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筹措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并主导或者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对外投资项目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投资回报
率、投资回报期、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收益,并权衡各方面
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方案应当具体明确并考虑周全,一旦方案确定后,
后续方案的实施、变更、中止及终止,应经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对外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后,证券投资部应组织
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包括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实施财产交割等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
或者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者其
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者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对于没有活跃市场
或者公开市场报价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机构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协议约定向被投资公司派驻董
事、监事、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及
时掌握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公司报告,
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财务管理以及对外投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的收取,加强对对外投资项目会计核算体系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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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
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
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二章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如涉及清算注销的,还应按国家关于
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
查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财产、乱发奖金和补
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核对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无法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文
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
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
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证券投资部应持续加强对投资
项目的跟踪。对于移交产业中心的投资项目,应及时协助产业中心做好投资评价;
对于未纳入合并报表的参股公司,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在项目实施后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者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提出有关
处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同审计监察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
督检查权,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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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重点
检查相关文件的完备性、合法性;
  (五)投资项目的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负责开展、审批及执行对外投资的相关人员应当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产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故意、明显过失行为、怠于行使
职责等造成公司对外投资损失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等处分,并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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