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
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并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工董事低
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最低
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各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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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及时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
网站按要求申报其离职相关个人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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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不得利用原职权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
当然解除,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与公司约定仍然有效。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承诺或者义务,并可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如其未履行前述方案的,公
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
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股份有额外锁定承诺的,还应当
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
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应全力配合公司,不得拒
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
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
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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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