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非职工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
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非职工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董事时,有表决权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非职工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
上,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董事会
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非职工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除前述情
形外,在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非职工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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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工董事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且独立董事的提
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被提名人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其他不适宜担任非职工董事的情形。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
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非职
工董事人数。
第九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法定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非职工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股东会在对非职工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当主持人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时,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对累
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非职工董事的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并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二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
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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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股东会对非职工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
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
向一位或几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非职工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
选非职工董事人数,若超过,那么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非职工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非
职工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当选,但当选非职工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第十五条 若当选非职工董事人数少于应选非职工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人数(含职工董事)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总人数2/3以上时,则非职工董事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
第十六条 若当选非职工董事人数少于应选非职工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人数(含职工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总人数2/3时,则应对未当选非职工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非职工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
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
得票总数相同的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
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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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职工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2/3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非职工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非职工董
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非职工董事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