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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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
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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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任期另有规定除外。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委员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和组织提名委员会会议等工
作。
  第九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如
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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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内外部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遇
特殊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电子邮件表决等)召开,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委员通过上述方式参加提名委员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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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即时通讯等方
式通知各位委员,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
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以采
用书面投票、传真或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
  委员的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返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所
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档案由人力资源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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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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