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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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杯 电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
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
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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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属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最终需要暂缓与豁免的信息进行审批。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
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需要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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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所提交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条件,并向董事长提出
意见和建议。对于最终未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最终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的
信息,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投资部登记入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
会湖南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五条 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披露暂缓与豁免信息,或
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利用暂缓、
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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