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编号:2025-040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合计不超过 1,028.40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
票, 约占 本激 励 计划草 案 公告 时 公司 股 本总 额 96,163.7750 万股 的
励计划)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要介绍
公司名称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男行
股票代码 600216
股票简称 浙江医药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1999 年 10 月 21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 168 号
-1-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 168 号
(二)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生命营养品、药品。其中药品包括医药制造类产品及医药商
业。
生命营养品主要为合成维生素 E、维生素 A、天然维生素 E、维生素 H(生
物素)、维生素 D3、辅酶 Q10、β-胡萝卜素、斑蝥黄素、叶黄素、番茄红素等
维生素和类维生素产品。
医药制造类产品主要为抗耐药抗生素、抗疟疾类等医药原料药,喹诺酮、抗
耐药抗生素、降糖类、激素类等医药制剂产品,以及叶黄素、天然维生素 E、辅
酶 Q10 等大健康产品。
医药商业主要是公司下属医药流通企业浙江来益医药有限公司以配送中标
药品为主,以零售为辅,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
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体
外诊断试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医疗器械等。
(三)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9,375,216,922.05 7,794,145,971.37 8,115,804,648.3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160,134,311.05 153,300,563.21 514,239,703.61
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
总资产 13,795,473,105.69 12,779,539,756.21 12,432,616,205.07
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1 0.45 0.5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21 0.45 0.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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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43 1.62 5.71
(%)
(四)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3-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未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长
期激励机制。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上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
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83 元/股(含),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
告编号:2025-011)。公司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
为不超过人民币 20.46 元/股(含),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浙江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0)。
回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3,723,2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43%,回购最高价格为 16.09 元/股,最低价格为 13.31
元/股,回购均价为 14.57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82,725 元(不含交
易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以及
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披露的《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
-4-
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
响。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28.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6,163.7750
万股的 1.0694%,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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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员工总数 5,815 人的 15.05%,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
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
-6-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
下百分比计算四舍五入)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公司目前股本总
姓名 职务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王红卫 董事、总裁 25.0000 2.4310% 0.0260%
平建洪 副总裁 15.0000 1.4586% 0.0156%
梁丽萍 副总裁 15.0000 1.4586% 0.0156%
王小平 副总裁 15.0000 1.4586% 0.0156%
高级管理人
安永斌 员 15.0000 1.4586% 0.0156%
李齐融 财务总监 12.0000 1.1669% 0.0125%
邵旻之 董事会秘书 12.0000 1.1669% 0.0125%
储振华 董事 12.0000 1.1669% 0.0125%
俞育庆 董事 12.0000 1.1669% 0.0125%
梁碧蓉 董事 12.0000 1.1669% 0.0125%
马吉琪 职工董事 12.0000 1.1669% 0.0125%
核心骨干员工(864 871.4000 84.7336% 0.9062%
人)
合计 1,028.4000 100.0000% 1.0694%
注: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由董事会对其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其他
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请投资者关注查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详细激励对象名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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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文件。
六、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30 元/股。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
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
的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4.44 元的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4.31
元的 50%,即每股 7.16 元。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
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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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但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
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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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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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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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
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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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除限售。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激励效果,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不同业务及管理板块实施
考核,具体包括:
(1)药品化学制剂研发板块;
(2)药品生物制剂研发板块;
(3)
生命营养品板块;
(4)药品制造板块;
(5)医药商业板块;
(6)管理总部(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每个板块在公司层面的考核结果均分为 A、B、C 三档,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药品化学制剂研发板块
公司层面的考核标准
解除限售 对应的公司
考核期间
阶段 考核结果 层面解除限 对应的考核要求
售比例
公司该板块同时满足以下 4 项条件中
的任意 3 项:
(1) 3 项仿制药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取
得注册批件;
(2) 6 项仿制药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取
得受理通知书;
(3) XC2309 注射液于 2026 年 10 月 31
A 100%
日前完成 I 期临床试验(以 CDE
临床试验登记平台状态为准);
第一个解 (4) XC2309 片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
除限售期 前完成两个适应症(十二指肠溃
疡、反流性食管炎)的临床试验
所有例数入组(以 CDE 临床试验
登记平台状态为准)。
公司该板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1 项仿制药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取
得注册批件;
B 50%
(2) 4 项仿制药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取
得受理通知书;
(3) XC2309 注射液于 2026 年 10 月 31
-13-
公司层面的考核标准
解除限售 对应的公司
考核期间
阶段 考核结果 层面解除限 对应的考核要求
售比例
日前完成变更剂型补充申请,取
得补充申请批件。
C 0% 未满足档次 B 对应的考核要求
公司该板块同时满足以下 5 项条件中
的任意 4 项:
(1) 苹果酸奈诺沙星胶囊新增适应症
NDA 申请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
获得批准,取得注册批件;
(2) XC2309 片 NDA 申请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获得受理,取得受理通
A 100% 知书;
(3) XC2309 注射液于 2027 年 10 月 31
日前提交关键临床前沟通,取得
CDE 受理;
(4) 3 项仿制药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取
得注册批件;
(5) 2 项仿制药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取
得受理通知书。
第二个解 公司该板块同时满足以下 5 项条件中
除限售期 的任意 4 项:
(1) 苹果酸奈诺沙星胶囊新增适应症
NDA 申请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
获得批准,取得注册批件;
(2) XC2309 片 NDA 申请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受理,取得受理通
知书;
B 50%
(3) XC2309 注射液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II 期临床试验所有例数
入组(以 CDE 临床试验登记平台
状态为准);
(4) 1 项仿制药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取
得注册批件;
(5) 1 项仿制药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取
得受理通知书。
C 0% 未满足档次 B 对应的考核要求
(2)药品生物制剂研发板块(具体指“浙江新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码生物”)
-14-
公司层面的考核标准
解除限售 对应的公司
考核期间
阶段 考核结果 层面解除限 对应的考核要求
售比例
公司该板块同时满足以下 3 项条件中
的任意 2 项:
(1) 新码生物抗体偶联药物 ARX788
在 2026 年 10 月 31 日之前获批上
市;
A 100% (2) 新码生物抗体偶联药物 ARX305
在 2026 年 5 月 31 日之前获得临床
II 期批件;
(3) 新码生物有一项具有完全知识产
权的 ADC 产品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临床 I 期批件。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的任意 2 项:
(1) 新码生物抗体偶联药物 ARX788
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获批上
市;
B 50% (2) 新码生物抗体偶联药物 ARX305
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获得临
床 II 期批件;
(3) 新码生物有一项具有完全知识产
权的 ADC 产品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临床 I 期批件。
C 0% 未满足档次 B 对应的考核要求
公司该板块同时满足以下 4 项条件中
的任意 3 项:
(1) 新码生物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完成 ARX305 项目 II/III 期关键
临床入组;
(2) 新码生物在 2027 年 9 月 30 日之
前获得第二项具有完全知识产权
第二个解 A 100%
除限售期
(3) 新码生物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获得第三项具有完全知识产权
的 ADC 产品临床 I 期批件;
(4) 新码生物在 2027 年 10 月 31 日之
前抗体偶联药物 ARX788 产品累
计销售额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B 50% 公司该板块同时满足以下 4 项条件中
-15-
公司层面的考核标准
解除限售 对应的公司
考核期间
阶段 考核结果 层面解除限 对应的考核要求
售比例
的任意 3 项:
(1) 新码生物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完成抗体偶联药物 ARX305 项
目 II/III 期关键临床入组;
(2) 新码生物在 2027 年 11 月 30 日之
前获得第二项具有完全知识产权
的 ADC 产品临床 I 期批件;
(3) 新码生物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获得第三项具有完全知识产权
的 ADC 产品临床 I 期批件;
(4) 新码生物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抗体偶联药物 ARX788 产品累
计销售额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C 0% 未满足档次 B 对应的考核要求。
注:上述“累计销售额”指新码生物抗体偶联药物ARX788产品实现销售后,该产品累计实
现的经审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3)生命营养品板块
公司层面的考核标准
解除限售 对应的公司
考核期间
阶段 考核结果 层面解除限 对应的考核要求
售比例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A 100%
数,2026 年度该板块毛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10%。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第一个解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除限售期 数,2026 年度该板块毛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8%。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C 0%
数,2026 年度该板块毛利润增长率低
于 8%。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
数,按该板块 2026 年度、2027 年度
-16-
公司层面的考核标准
解除限售 对应的公司
考核期间
阶段 考核结果 层面解除限 对应的考核要求
售比例
两个年度的合计毛利润计算,毛利润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B 50% 数,按该板块 2026 年度、2027 年度
两个年度的合计毛利润计算,毛利润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C 0% 数,按该板块 2026 年度、2027 年度
两个年度的合计毛利润计算,毛利润
复合增长率低于 8%。
(4)药品制造板块
公司层面的考核标准
解除限售 对应的公司
考核期间
阶段 考核结果 层面解除限 对应的考核要求
售比例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A 100%
数,2026 年度该板块毛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10%。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第一个解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除限售期 数,2026 年度该板块毛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8%。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C 0%
数,2026 年度该板块毛利润增长率低
于 8%。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A 100% 数,按该板块 2026 年度、2027 年度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B 50%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17-
公司层面的考核标准
解除限售 对应的公司
考核期间
阶段 考核结果 层面解除限 对应的考核要求
售比例
数,按该板块 2026 年度、2027 年度
两个年度的合计毛利润计算,毛利润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C 0% 数,按该板块 2026 年度、2027 年度
两个年度的合计毛利润计算,毛利润
复合增长率低于 8%。
(5)医药商业板块
公司层面的考核标准
解除限售 对应的公司
考核期间
阶段 考核结果 层面解除限 对应的考核要求
售比例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A 100%
数,2026 年度该板块毛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4%。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第一个解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除限售期 数,2026 年度该板块毛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3%。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C 0%
数,2026 年度该板块毛利润增长率低
于 3%。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A 100% 数,按该板块 2026 年度、2027 年度
两个年度的合计毛利润计算,毛利润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B 50% 数,按该板块 2026 年度、2027 年度
两个年度的合计毛利润计算,毛利润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3%。
C 0%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18-
公司层面的考核标准
解除限售 对应的公司
考核期间
阶段 考核结果 层面解除限 对应的考核要求
售比例
公司在该板块的毛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数,按该板块 2026 年度、2027 年度
两个年度的合计毛利润计算,毛利润
复合增长率低于 3%。
(6)管理总部(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层面的考核标准
解除限售 对应的公司
考核期间
阶段 考核结果 层面解除限 对应的考核要求
售比例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A 100% 公司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6 年
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C 0% 公司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6 年
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8%。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按公司
A 100% 2026 年度、2027 年度两个年度的合计
净利润计算,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 10%。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按公司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
净利润计算,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 8%。
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公司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按公司
C 0% 2026 年度、2027 年度两个年度的合计
净利润计算,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低于
注:1、上述“毛利润”指标为公司相应板块业务营业收入与该板块业务营业成本之间的差
额;
-19-
激励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并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公司相应板块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浙江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E 五档。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
“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E 档,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不合格”。具体如下:
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当期考核结果 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
A/B/C 考核合格 1.0
D/E 考核不合格 0
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
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股份将综合公司层面的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的考
核结果确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所属板块当年度公司
层面考核结果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系数×激励对象当年度
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与个人层面考
核指标,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1)公司层面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浙江医药是一家于 1997 年 5 月组建的大型股份制综合制药企业,通过数十
年的发展,现拥有十多家主要分、子公司。浙江医药以关爱人类健康为企业宗旨,
-20-
主要产品分处生命营养品、药品两大领域,主营业务包括生命营养品、药品制造、
医药商业。同时,公司秉持以患者为核心、以科研为基础的理念,注重创新研发
工作,不断推进药品化学制剂研发、药品生物制剂研发两大研发方向。经过多年
发展,公司员工已达数千人,公司组建的核心管理团队为公司构建稳定完善的管
理体系提供坚实保障。基于公司整体的业务、管理结构,经综合考量公司层面考
核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全面性,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按照
药品化学制剂研发板块、药品生物制剂研发板块、生命营养品板块、药品制造板
块、医药商业板块、管理总部(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设置。
① 药品化学制剂研发板块、药品生物制剂研发板块
药品化学制剂研发板块、药品生物制剂研发板块以研发为主业,因此以相关
项目的研发、获批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药品化学制剂研发板块的考核指标包括仿制药上市申请受理数量、取得注册
批件数量以及主要研发项目 XC2309 注射液、XC2309 片、苹果酸奈诺沙星胶囊
的相关研究、审批进度,该等考核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药品化学制剂研发板块
核心项目的工作成效和进展,是衡量公司该板块未来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
药品生物制剂研发板块目前主要由控股子公司新码生物实施,该板块考核指
标包括新码生物主要在研项目抗体偶联药物 ARX788、ARX305 的临床研究、上
市审批进度以及其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 ADC 产品研发数量和进展,该等考核指
标综合考量了新码生物在研项目、拟研发项目的研发进展,是公司在该板块发展
情况的核心表现,具有代表性、合理性。
② 生命营养品板块、药品制造板块、医药商业、管理总部
生命营养品板块、药品制造板块、医药商业、管理总部以相关财务指标作为
考核指标,能够反映相关板块发展的具体成效。
生命营养品板块、药品制造板块、医药商业是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毛利润
复合增长率指标能够综合反映公司在该等板块的盈利能力、成本控制效率和盈利
能力的提升速度,是衡量核心产品竞争力、核心业务经营质量和发展潜力的关键
指标。
公司管理总部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力资源、运营管理、质量
-21-
管理等核心管理部门,公司整体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综合管理
能力和成效,是衡量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管理效率的重要指标。
公司以 2023、2024、2025 年度的相关财务指标平均值作为生命营养品板块、
药品制造板块、医药商业、管理总部业绩考核的计算基数,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
发展变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影响、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相关产品或业务周期,
具有合理性,有关增长指标既体现挑战性又兼顾可实现性。
因此,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充分考量了不同业务或管理板块对公司整体发展的
贡献方式,有关指标设置能够合理反映不同板块的发展情况、增长态势,具有合
理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2)个人层面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
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2-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23-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
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会审议。
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
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
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24-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
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如下: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5-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性股票并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
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但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
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该 60 日内)。
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
宜。
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
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6-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过。
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通过。
议决定。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通过本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7-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
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司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8-
的规定。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份,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期相同。
其它税费。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十二、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29-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
使的权利除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其他重大变更。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尚
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公司应当收回激励对象由相关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不得再向负有责任的对象授予新的权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
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的,董事会可以
-30-
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可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
系或聘用关系的,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 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② 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1-
激励对象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以下办法确定:
(1)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① 对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
② 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
③ 激励对象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主动不与公司续约;
④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激励对象职务变更或公司解除
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2)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32-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33-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1)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
作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限制性
股票回购方案,必要时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律
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激
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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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
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
“库存股”和“资本
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28.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布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的授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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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为 7,332.49 万元。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
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 2025 年 11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5 年-202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如下:(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单位:万元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度 2026 年度 2027 年度
(万股)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
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刺激作用的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积极性的正向作用,由此将进一步提升公
司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提升的作用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文件
(一)《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二)
法》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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