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 浙江医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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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
内。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
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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