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 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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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5-090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简述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
年 7 月 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7 月 19 日
为首次授权日,向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5.2 万份股票期权。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
项,共注销股票期权 19 万份。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
项,共注销股票期权 40 万份。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注销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15 万
份;1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为 C,行权比例为 60%-80%,需注销其第一个行权
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 0.48 万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系公司根据《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对已
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所作的具体处理,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15.48 万
份,本次注销不会影响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
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已获授激励对象
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注销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15 万份;1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为 C,行权比例为 60%-80%,
需注销其第一个行权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 0.48 万份。本次注销涉及的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和本次注
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
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
和本次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
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尚需按照相
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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