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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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
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体上披露了《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
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在约定的申报时间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和《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1.8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2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82万股;本
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7.8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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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
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24,584,833 股变更为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96,200 -18,200 78,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24,488,633 0 224,488,633
总计 224,584,833 -18,200 224,566,633
注:因公司尚处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自主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自主行权期,上述
股本数据采用 2025 年 10 月 26 日的股本结构,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情况及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已经依照《公司
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及回购注销安
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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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和完成相关股份回购注销,并依法
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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