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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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瑞玛精密、公司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指
划 励计划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5.48
本次注销 指
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法律意见书 指
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
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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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48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瑞玛精密 2024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与瑞玛精密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4 年激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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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瑞玛精密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
判断;
目的;
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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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
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
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告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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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首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
对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公司
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
会对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过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发表了核查意见。
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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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行权的相关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的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
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
次授权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
根据《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 出 具 的 “ 容 诚 审 字 [2025]230Z0944 号 ” 《 审 计 报 告 》 和 “ 容 诚 审 字
[2025]230Z094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等文件,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人选; 形,满足行权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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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 2024 年公
司营业收入总额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774,337,435.47 元,未
第一个行权期: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2,900 万元。 低于 162,900 万元,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
成。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
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行权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仍在职的 88
考核评级 A和B C D
名激励对象中:87 名激
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个人层面
行权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则上一年度 为 C,行权比例为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60%-80%。
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
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比例分批次行权,未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如下:
(单位: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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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股票 本次可行权 可行权数量占已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期权数量 获授期权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合计 -- 303.20 90.48 29.84%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
次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激
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公司出
具的书面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公司将注销前述 2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5.00 万份股票
期权。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 C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规定,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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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结果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考核
“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未能行权部分
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 或 B,个人层面行权
比例为 10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为 60%-8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 0。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公司出
具的书面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1 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 C,
行权比例为 60%-80%,前述 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计划行权
的股票期权中共计 0.48 万份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公司将注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5.48 万份股票
期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
查意见、《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等与本
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
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
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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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和本次注
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
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
和本次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