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微: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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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
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七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董事长、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授
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
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
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
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
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
露工作,牵头组织公司各项投资者交流活动,统一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来
访,与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评级机构等保持良好的联络与沟通,参与危
机管理,及时收集、分析和提供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
议,为公司战略调整、重大收购兼并、重大筹融资活动和股利政策等决策提供支
持。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关系工作需要,配
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参与有关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参与
危机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外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在遵循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内容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制定、执行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监管机
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
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按监管机构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包
括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以及准备
会议材料,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四) 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对于要求来公司调研的投资者,可要求对方预先提供调研提
纲,接待人员应根据提纲事先做好准备,必要时将相关回答材料交送董事会秘书
审核。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接待记录,包括时间、投资者简介、咨询问
题等。接待人员对投资者的咨询应给予尽量及时详细的答复,答复内容以公司披
露的内容为准;
  (五) 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公共媒体、上市
公司协会和投资者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
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七) 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
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监管机构的惩
责、自然灾害、事故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公平对待
投资者的前提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照以下程
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 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
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进行商榷,确定
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 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
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三) 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
  (四) 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与投资者沟
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公司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 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在境内外举行
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
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根据经营与战略发
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此外,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
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
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其举行网上、网
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四) 会访: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
来访。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分)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公司积极
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 一对一沟通: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避
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披露的问题,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做出客观报
道;
  (六) 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中小股东、投资者、基金经理、证
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七) 网站管理: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
窗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介绍公司的最新经营等信息,
并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
告,供投资者下载;
  (八) 媒体宣传与访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
经媒体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
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
披露口径;
  (九) 投资者关系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电话、传
真与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十) 说明会: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必须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沟通范
围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公司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行业
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搜集、整理和编译资本市场的
行业研究报告,及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
供行业发展的参考资料。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
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对
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
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分析员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
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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