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微: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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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管理,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申请特
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填写暂缓、豁免披露
登记事项表,并将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事项表应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豁免披露的方式(如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内部审核程序、相关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
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至公司董事长或经董事
长授权的副董事长。
  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副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
款、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如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
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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