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微: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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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
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盛景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项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可能发生、
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
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长汇报的制度。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
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
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
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
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
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
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应报告的交易:
  (二)应报告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五)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六)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七)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产的 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二)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十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六)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相关进展;
  (二十二)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二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四)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五)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
知;
     (二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
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
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二十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发生本制度第七条事项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或者披露标准时,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及时报告。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
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或者达到披露标准的事
项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或者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
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
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
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
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公司名义对
外披露信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将拟披
露内容报董事会秘书确认。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不得对外公开。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亦同。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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