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
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
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以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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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
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
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
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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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及分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应
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经营、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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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和资料;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
报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并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十)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十一)   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十二)   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
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十三)   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
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
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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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 重要会议记录;
  (九)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整体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开展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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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不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
下,恰当地联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各类联合专项审计,以职能部门特定专
业能力有效弥补内部审计部门其他专业人员配置不完整,专项审计中的相关业务
知识不熟悉的不足。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不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恰当地支持公司
外部审计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妥善地协调与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关
系,以综合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公司拟进行的投资收购兼并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
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部门对被收购兼并方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经营情况
等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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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
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通知: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视
项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
方案。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内控测试、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
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
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单
位、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内部审计部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在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内部
审计机构及时编制正式的审计报告和处理意见,经管理层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报告书和处理决定及时做出处理,在审计报
告书和处理决定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
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由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应处理。
     对内部审计过程的审计发现、提出的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及相关
责任人应向内部审计部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必要时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
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的执行
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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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因公司业务工
作需要调阅的,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
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
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以
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
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
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
律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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