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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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华控股”)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8)。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的召开类型、召开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
  事项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4:30 分在江苏省常州市
  溧阳市昆仑街道中关村大道 3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洪民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共计 6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4,895,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8979%。
     其中: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4,647,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8,02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
  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和公告一
  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
  络投票结果。
     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4,687,3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补选涂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4,679,7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补选涂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4,722,32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根据表决结果,补选 李欣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4,683,4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补选周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科华控股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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