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 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事堂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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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5)嘉字第 102701 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律师、王瑞欣律师(以下
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
议的公告》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
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在《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11 号 1 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
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22 日。在 2025
年 10 月 22 日下午 15: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该规定符合股东会规则的
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5 人,代表股份 120,432,16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853%;其中中小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 37,374,9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25%。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17,649,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3313%;其中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4,592,13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8 人,代表股份 2,782,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540%;其中中小股东 148 人,代表股份 2,782,79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40%。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
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股东会规则的
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度>的议案》
  该议案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经嘉事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嘉事堂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将《嘉事堂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公告》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于《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731,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185%;反对 64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74,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61%;反对 64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6%;弃权 59,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经嘉事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嘉事堂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将《嘉事堂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
会议决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于《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735,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216%;反对 6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78,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63%;反对 6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01%;弃权 61,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经嘉事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嘉事堂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将《嘉事堂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
会议决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公告》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于《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687,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819%;反对 67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30,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84%;反对 67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15%;弃权 71,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公司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张晓光 律师
                         王瑞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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