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
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
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
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
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上市公司及
保荐人/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
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的要求完成申请、决策、审批流程并注重风险防范。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
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
证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
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并由保荐人/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还
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
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 且不得超过 12 个
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公
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人/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如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
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
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
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
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
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
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
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
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
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
经保荐人/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
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二)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
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
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保荐机构意见。
上市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
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
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 保荐人/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 还应当参
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 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保荐人/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
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职责分工
(1)证券事务部:牵头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协调和管理,会同
财务、法务等职能部门对实施部门发起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合法
性、合规性审批;负责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事项按规定及时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负责募集资金管理和募投项目管理相关的信息披露。
(2)募投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包括立项、执行、变
更、延期、结项等事项的申请和具体办理;负责与项目实施相关资料
的准备和收集,根据需要提报公司相关部门用于报送、信息披露、审
计等。
(3)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
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登记管理;负责募集资金使
用过程中的财务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募集资金使
用报告的编制、募集资金计划和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募集资金投向
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
(4)法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如需)
,
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提供咨询、合同、诉讼等法律支持,以保证募集
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5)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等情况的
检查和监督,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负责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
募集资金日常管理的相关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应当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提出提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并披露。相
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
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保荐人/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
发现异常情况的开展现场核查。保荐人/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人/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
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