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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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套
期保值业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
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公司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易;
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
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可行性报告、相关机构职责、
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等相关事项。
       公司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其他
部门参与共同完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业务部门、财经管理中心、审计部等及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公司董
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
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
和修正。
保值交易情况。
       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主要职责如下:
库存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
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交易活动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
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进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董事会授权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
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公司相关人员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
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
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
记录和传递;
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
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
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期保值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批
准后执行。
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的对策;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
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
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期货操作员定期向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
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期货操作员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
账事宜,定期向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
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
述规定。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
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
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司内审部门及公司外聘审计机构的审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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