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
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
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
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
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
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
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
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
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
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
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
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
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
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
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机制,
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
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证券事务部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
问,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问题回复,涉及子公
司及职能部门的提问,相关主体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保证
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回复审核及发布。相关问题的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
过后及时发布。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的回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独立董事应当参加投资者说
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
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投资者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互动易平台、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
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
投资者。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选择
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
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
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认真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告知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
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和调研。接受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安排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事前组织对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
导。除董事会秘书外,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
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
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