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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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
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
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
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
部应当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
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如有)、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微信公众号(如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抖音官方账号(如有)、网络媒体、电子
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公司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
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
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
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
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协调各方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
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
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
  (一)重大舆情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信息来源等情况安排相应部
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可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
线、网络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舆情
的高度重视。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影响扩大;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发布澄清公告;
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
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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