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05: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要求及《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
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家(含两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范围不限、
形式不限,公司应要求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其具备胜任能力的详细说明及
相关选聘资料。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
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
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
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书面陈述意见(如有)等。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情节严重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德尔玛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