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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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披露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
的资料以诱使相对方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市场不当行为。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可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
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的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
持方式、减持的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相关规则规定不得减持情
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
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
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
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
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
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
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股东或其
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遵守其他关于大股东减持或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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