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
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
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
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
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
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
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提出相关信息的暂缓、豁免披露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附
件 1),同时按照“一事一名单”的原则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3)。
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
提交至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当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并上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审核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提出
审核意见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
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
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
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1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证券代码:002282
申请部门/子(分)公司 经办人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
?年报 ?半年报 ?季度报告 ?临时公告 ?其他
型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
式公开
是否已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及保 ?是 ?否
密承诺函
申请部门/子(分)公司负责
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 2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登记日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序 姓 联系手 所在单位 岗位/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股东代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登记人
号 名 机 /部门 职位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附件 3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
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承诺不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和配合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
动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