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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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
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和《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
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
部(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或者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会议
  (二)重大交易
  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
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达到子公司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以上(或者达到子公司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审计净利润的 3%以上(或者达到子公司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者达到子公司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公司章
程》、本制度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三)日常交易
     指下列类型的事项: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二)重大交易的规定。
     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
     涉及上述 1、2 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或者占子公
司总资产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涉及上述第 3 项至第 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 10%以上(或者占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
到前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
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就后续是否取得中标通知书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
     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下列事项:
     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均应当及时报告,待公司按
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交易。如实际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将超出已获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交易额度,须及时报告。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达到子公司净资产的 5%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
定。
     (六)其他重大事项:
和联系电话;
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营的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
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履行职责;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取强制措施;
方案;
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等不当履行
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涉及以上(一)至(六)款规定的报告事项如在公司《子
公司管理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报告进展。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
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
关材料,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
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或单位负责范围内或者所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
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
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者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
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
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
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批评、警告、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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