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辰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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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
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承诺。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保底的证券的融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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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东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
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
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
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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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
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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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
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
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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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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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八
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
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
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
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在禁止买卖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七
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董事
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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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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