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
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
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
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
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
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应当依法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
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
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
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或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
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
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
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
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
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
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
难以保密的,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
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
《上市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
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
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公司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披露信息仅包括需要持续披露的信息,主要形式
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等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
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
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
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
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
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拟披露的
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本制度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
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
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详见第二十三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
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
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因故
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并符合以下要
求:
(一)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二)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
(三)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
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
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
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
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
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
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
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 因《上市规则》第12.4.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
末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 因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
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
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 因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
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
项的情形;
(三) 因本制度第三十八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
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
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
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
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作并披露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会适用)、会
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
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
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
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
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包括: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三) 公司计算披露或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金额,适用本节的有
关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应
当比照《上市规则》第7.1.9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本制度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条 公司拟进行的且根据《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
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
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十二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披露
义务履行完成后重新开始累计计算。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且应当于
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
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
定、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十八
条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
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票出现本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 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 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 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
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
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六十条 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可
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
澄清。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
传闻澄清公告。
第六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
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
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
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
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
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节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
事件;
(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
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
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等能够在公
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力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担任的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第二节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
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
程度呈报董事长、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未经批准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
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
行内幕信息管理,上述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均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
的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八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制
订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部门、知悉的内
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途径
及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参考格式文件详见附件一。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
部门制订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
内容。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
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八股以上);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
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
的情况;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节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指导,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
其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
违反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
公开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门。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以便及时
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一百〇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
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
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部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公司发现内幕信
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
第五节 责任追究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第一百〇四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擅自泄
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〇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
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
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
披露。
第七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
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书面告知
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
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一百〇九条 若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
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
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
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
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