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新疆大全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
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
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
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
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
交易,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符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提供担
保除外)的交易行为;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规
定可以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
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
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
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
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
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认为合适
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其他明确地点。现场
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应出席和
列席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负责人,下同)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
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
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
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
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 按
持股数多的优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
言顺序。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
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四十五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
会的报告, 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披露。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
联交易具体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六条 董事的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有关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发给董事会秘书。。
提名董事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
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
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第五十七条 董事的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若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实行差
额选举。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罢免董事的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的决议无效。
第五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通过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立即就任。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七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超过”、
“低于”、
“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