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
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
(二)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
通知全体委员,或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豁免提前通知的义务。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妥善保存。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