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21: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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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和《公司章程》,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会议筹备
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对会议所议事项应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如下内容:
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报送董事会决议
等文件资料并办理有关公告事宜;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
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会议的筹
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
内容: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根据前述股东名册,在会议召开日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
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
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
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总数的比例;
  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股东会
决议等文件资料并办理公告事宜;
  (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
录,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配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完成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
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l、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露有关文件。
知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l、保证公告文稿的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的准确性;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l、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l、及时出席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约见;
息披露义务;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l、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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