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
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股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证券事务
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相关对外
披露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六条 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上述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或
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以上;
准的,适用本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会
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
披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尽快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
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报
告义务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
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件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
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需);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制度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
人,负责本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
络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
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关于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可以追究
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
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或者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