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
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董事会
的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本办法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企业文化建设;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
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
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
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
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
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
供。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
台”)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
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证董事会
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
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
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
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
印制和邮送工作,起草临时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回答咨询: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
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
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