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
核制度,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及时性和专业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人员组成:
(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独立董事。
(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小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四)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本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董事会战
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
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五条 职责权限:
(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议;
究并提出建议;
别与评估ESG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指导及审阅公司ESG方针、战略及目标;监
督ESG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ESG工作执行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审阅并向
董事会提交公司ESG工作方案、报告等;
(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投资管理部负责作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
估准备工作,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备案;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管理部;
交正式提案。
(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
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管理部。
第七条 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
过半数通过。
(三)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本人出
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董事会战
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可列席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章工作细则的规定。
(八)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董事会战
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九)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九条 人员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应至少有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
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履行职务。
第十条 职责权限:
(一)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
管理人员人选;
形成书面材料;
选;
员进行资格审查;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议事规则:
(一)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
为独立董事)主持。
(二)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六)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七)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章工作细则的规定。
(八)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九)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人员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四)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十四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
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履行职务。
(六)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十五条 职责权限: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建议;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人员予以纠正;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议事规则:
(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
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经理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七)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章工作细则的规定。
(八)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九)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章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人员组成: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二十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十一条 职责权限: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薪酬计划或
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
方案和制度等;
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行年度绩效考评;
(二)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作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指标的完成情况;
经营绩效情况;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评价;
进行绩效评价;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工作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
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六)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
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章工作细则的规定。
(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十一)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改,其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