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21: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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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威
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公司应当
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独立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应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弃
权。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或弃
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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